龚克:人工智能应用于韧性治理,要依法和适度******
中新网北京12月11日电 “人工智能(AI)应用于韧性治理要依法和适度,要贯彻AI伦理原则,坚持以人为目的,以目的为中心,而不是以工具为中心,避免技术异化。”
2022人工智能合作与治理国际论坛12月9日开幕。在其中的主题论坛“人工智能引领韧性治理与未来科技”中,世界工程组织联合会前主席、中国新一代人工智能发展战略研究院执行院长龚克这样指出。
2022人工智能合作与治理国际论坛由清华大学主办、清华大学人工智能国际治理研究院(I-AIIG)承办,中国新闻网作为战略合作伙伴,联合国开发计划署(UNDP)、联合国教科文组织(UNESCO)等国际组织、国内外学术机构支持。
世界工程组织联合会前主席、中国新一代人工智能发展战略研究院执行院长龚克,在2022人工智能合作与治理国际论坛主题论坛“人工智能引领韧性治理与未来科技”中发言。主办方供图龚克认为,当前,韧性已成为可持续发展中的重要要求和愿景。“进入21世纪以来,韧性理论从生态学、工程学、心理学领域逐步延展到城市治理领域。”
在他看来,韧性发展现在已经成为重要的发展思路。“它正视困难、风险、冲击、变化,以适应力、恢复力应对之,使系统损失减少到可承受、使运行不失稳、发展不逆转。”
龚克举例指出,韧性的基础设施是韧性城市的基础,AI在提高基础设施韧性方面可以发挥积极的作用。“比如AI可以快速、精准地帮助发现地下送水管网的泄露,以实施快速修复。又比如,AI可以及时、准确预测城市用水需求,帮助实现适时适量的供水。再如,AI可以及早、准确地预报特定灾害,帮助实现预防和减损。”
“这些例子告诉我们,AI助力韧性发展的作用是无可置疑的,数据是AI发挥作用的重要基础,数据的及时、准确、全面对于AI助力韧性发展至关重要。”龚克坦言,因此,物联网的发展、多源数据的融合、数据的无偏化处理等等,特别是相关知识与数据的结合,以及降低算法对于数据规模、质量的依赖性,成为AI助力韧性发展的技术趋势。
龚克表示,“就技术赋能而言,人工智能与韧性治理的关系,包括人工智能作为治理工具和人工智能作为治理对象两方面。我认为,两者统一于人工智能在韧性治理中负责任地、符合伦理地、依法和适度地应用。”
他指出,如果AI要赋能韧性治理,就需要自身增能,增强透明度、可解释性、可靠性、鲁棒性,自身要能抗干扰、抗攻击等,让其自身成为有韧性的AI。“如果AI自身很脆弱,容易被攻击、受干扰,它非但不能助力韧性治理,还会起到相反的作用。”
同时,龚克强调,AI在用于韧性治理上,要做到依法和适度。
“就技术赋权来讲,特别强调赋权必须是依法的,要防止技术异化为权力。”他认为,AI系统作为治理工具时应能针对具体应用主体和场景,识别法律赋予的权力边界,并在任何情况下,保证包容、公平、无歧视,保证不伤害,保证人类的监督和决定权。(完)
中央农村工作会议系列解读⑤强化种业企业创新能力 切实推进种业振兴行动****** 作者:林青宁、毛世平、王晓君,中国农业科学院农业经济与发展研究所 近期,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农村工作会议上强调“要抓住耕地和种子两个要害”“把种业振兴行动切实抓出成效,把当家品种牢牢攥在自己手里”。作物育种和种子产业发展对于保障我国粮食安全和农业可持续发展意义重大。科技创新是突破前沿育种关键技术,培育战略性新品种的源头,对我国种业发展至关重要。当前,以市场化为导向的育种模式已是种业创新大势所趋,然而我国种业企业科研创新能力相对较弱,严重制约了我国种业创新链的延长。亟须强化种业企业创新能力,切实推进种业振兴行动。 近年来,我国种业企业在技术创新方面取得了一定进步,表现在三个方面:一是生物育种企业创新平台建设已较为完善。当前国内典型种业企业普遍拥有国家级、省部级重点实验室、博士后工作站等具有行业影响力的技术创新平台,具有较强的技术开发和创新能力。且隆平高科等种业企业已具备了较完善的国外研发体系布局。二是典型生物育种企业科企合作模式初步形成。当前国内典型种业企业不仅与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建立了产学研合作关系,还与各类学会建立了长期深入的合作。且首农集团等企业与国外机构在生物技术育种等方面建立了稳定的合作关系。三是典型种业企业创新产出逐渐丰富,在市场准入(审定、登记)品种、发明专利、科技进步奖等方面取得明显进步。“十三五”以来,隆平高科、登海种业等种业企业不断培育出双抗绿色高产的动植物品种。 当然,在成绩的背后,我国种业企业创新发展仍面临诸多难题:一是知识产权保护体系不完善。种业创新知识产权保护存在制度、认知和执行层面的问题,导致品种侵权行为仍较为普遍。二是种业品种同质化严重。新《种子法》实施以来,市场新品种“井喷”,但突破性品种缺乏,种子供给低价竞争,影响企业研发投入。三是种业项目偏离产业化应用。当前项目申报管理基本由科研人员出题并答题,产业需求导向不足。企业在科技论文等方面的劣势,影响了项目申报的成功率。四是科企合作形胜于质。目前科企合作多是联合申请项目,一旦项目结束合作关系就解体,两者为松散型合作。人才合作也多局限在简单的技术指导层面。五是科研院所与企业存在“同质竞争”。目前科研院所种业创新也偏向于生物育种,打破了原有科研院所基础研究、企业应用研究的平衡,挤压了种业企业的利润空间。 针对当前制约种业企业创新发展的系列问题,必须进一步优环境、活机制,提高种业企业创新动力与效能。 一是构建知识产权利益分享机制,完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构建知识产权参与分配的利益机制,建立原始品种权人和实质性派生品种权人的利益分享机制。完善知识产权保护的政策体系,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平台建设,推动知识产权社会共治,打通知识产权保护通道,培育知识产权保护的良好环境。 二是优化品种审定制度,推动品种由“多乱杂”向“多专优”转变。完善现行主要农作物品种审定制度,提高审定门槛,适当提高现行审定指标标准,减少品种数量,提高品种质量,使真正有实力品种脱颖而出,提高企业创新的内在动力。加快建立分作物分子指纹库,严格和规范品种审定和登记“特异性、一致性、稳定性”测试,通过技术手段把牢品种准入关。强化品种标准样品管理,开展品种符合性验证试验,为强化品种事中事后监管提供有力支撑。 三是加强种业科技项目产业化属性,增加种业企业经费支持。增加种业专项科技创新项目数量,增加种业企业获取科研经费支持的渠道,保障有实力的种业企业能够获得相应的科研项目以及研发经费支持。对种业企业融资方面给予支持,对产业化发展企业实施低息支持,尤其企业用于科技创新研发、基地建设方面的投资可给予无息支持。 四是引导科企合作深度融合,促进联盟运行由虚转实。创新项目形成机制,由企业根据产业需求提出技术难题,政府组织监督在全国范围内进行项目招标,构建企业“出榜”“评榜”+政府“发榜”+科研院校“揭榜”的机制。建立共建共享机制,完善联盟成员间的利益联结和分配机制,促进产学研协同创新效率。积极推动联盟实体化,适合以股份合资的方式实现实体化的要加快引导,适合以协会等社会团体法人方式实现资源整合的要给予政策支持。 五是强化科研院所生物育种基础研究属性,完善生物种业科研成果共享机制。多措并举强化科研院所做好种质资源的收集、分析、挖掘工作,进行基础性、前沿性、公益性研究,并完善科研成果信息共享机制,在合法合规的前提下,鼓励科研院所向社会公众公布科研成果和相关的知识产权信息,将生物种业科研成果转让给典型种业企业进行新品种培育,实现科研成果的开放共享。 (文图:赵筱尘 巫邓炎) [责编:天天中] 阅读剩余全文() |